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 38B0801 川环法平武罚字〔2016〕1号
被处罚者: 平武县宏建木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510727000000062 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段金花 职务 电话
地 址: 平武县南坝镇
违法事实:平武县宏建木业有限公司始建于2007年8月,至今未取得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批复。
2016年10月20日12时至12时30分,我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副总经理汪开祥进行了调查询问。调查笔录(川环法平武行调字〔2016〕1号)第二页证实该公司去年5月底至今年5月生产情况基本正常;证实该公司至今未取得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批复的情况属实。
2016年10月20日12时30分至13时,我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全权负责人张洪建进行了调查询问。调查笔录(川环法平武行调字〔2016〕2号)第一页证实该公司2007年12月开始建设,由于2008年地震原因, 2010年投产。调查笔录(川环法平武行调字〔2016〕2号)第二页证实该公司未取得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批复即进行阶段性生产。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制 共2页 第1页(一式三份)
通过调查该企业2009年至2016年用电情况及2014年10月、11月、12月生产报表可以看出该企业2010年至2016年生产基本正常。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决定: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元)的罚款,
履行方式: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平武支行缴纳罚款。
(全称:平武县财政局罚没收入,账号:268101040002118)。
你单位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80日内,向平武县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六十日内向平武县人民政府或者绵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逾期不起诉、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16年11月17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制 共2页 第1页(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