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 38B0802 川环法平武罚字〔2016〕2号
被处罚者: 平武县香叶尖茶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91510727772985911C 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蒋华荣 职务 电话
地 址: 平武县平通镇牛飞村
违法事实:平武县香叶尖茶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建厂,2013年2月16日平武县环境保护局以平环审批[2013]14号同意其试生产。至今未取得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批复。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决定: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的罚款。
履行方式: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平武支行缴纳罚款。(全称:平武县财政局罚没收入,账号:268101040002118)。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制 共2页 第1页(一式三份)
你单位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80日内,向平武县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六十日内向平武县人民政府或者绵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逾期不起诉、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16年11月30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制 共2页 第1页(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