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者: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91510681717523052W
法定代表人 王中林
地址: 四川省广汉市北海路
违法事实: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九绵高速C2标段为九绵高速控制性工程白马隧道平武段,项目位于白马藏族乡亚者造主村。该项目于2014年1月23日取得环评批复(川环审批[2014]50号),批复明确了该项目严格落实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和生态防治措施,弃渣土及时运至弃渣场堆放,严格做好弃渣场、料场挡护设施;禁止向Ⅰ类水体白马河(即夺博河)排放污水和油污,生产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生活废水采用旱厕收集后用作农肥;施工中采取洒水降尘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等污染防治。2016年2月启动建设,施工单位3月进场。2017年2月19日,四川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该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施工中存在表土剥离、弃渣乱堆放等问题,并责成调查。2月20日,平武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对该项目存在的环境违法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发现该公司施工中生产废水经沉淀池直排夺博河、隧道开挖废渣临时堆存无三防措施、生活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夺博河、工程开挖挖取的表土未妥善保存、危废未设置暂存库和表示标牌。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1.2.2.4“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以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3.9.2.4“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3.13.2.1 “违反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当事人属于初犯,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有其它情节轻微情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决定: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人民币六十四万元(640000,00元)的罚款。
履行方式: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平武支行缴纳罚款。
(全称:平武县财政局罚没收入,账号:268101040002118)。
你单位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80日内,向平武县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六十日内向平武县人民政府或
者绵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逾期不起诉、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