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3日凌晨零点56分,收到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关于2017年4月份开始,不法分子不间断将平武锰业公司上万吨电解锰矿垃圾在夜间转运至涪江卡子岈(南坝镇与坝子乡交界处),开挖了一条便道倾倒在河边,暴雨洪水季节直接冲进涪江河”的信访件(信20170812028号)后,我县高度重视,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指示: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敬向军牵头,环保、发改、公安、安监等部门严肃认真调查处置,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相关工作。我县立即成立了以县委常委赵树兵、县政府副县长蒋镓忆为组长,县纪委、发改、环保、安监、信访、南坝镇党委人民政府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调查组深入现场进行调查和核实。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该信访问题于2017年7月13日已向县环保局分管领导投诉,县环保局接到转办件后立即派出监察人员会同南坝镇党委政府对该投诉进行调查。经调查,确有疑似锰矿尾渣倾倒在九环线卡子岈处大弯道山体背面。县环保局立即对尾渣来源进行核查,确定尾渣为四川省平武锰业(集团)有限公司电锰厂。县环保局立即要求四川省平武锰业(集团)有限公司核实倾倒量及具体负责这部分尾渣处置的人员情况,并针对投诉情况开展调查。为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将尾渣转运处置或综合利用,并要求公司立即开展相关清运工作。
7月22日县环保局向倾倒尾渣的直接责任人员漆华明(尾渣清运责任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平武环责改字〔2017〕21号),要求其7日内将擅自倾倒的尾渣转运至有“三防”措施的堆场或进行综合利用。经县环保局人员后督察,清运工作于7月底基本完成。
二、现场调查情况
经核查,反映问题属实。
8月13日现场检查情况与县环保局后督察情况一致,该处未发现新倾倒尾渣现象,有原倾倒的尾渣清运痕迹,清运工作已基本完成。经核查:四川省平武锰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漆华明口头约定转运并处置尾渣,2017年3月至2017年6月共转运出该公司2008年前堆放的尾渣12625.34吨,按照承运方口头协议运至什邡西南水泥厂做辅料添加利用共计12210.39吨。尾渣清运人漆华明私自安排人员转运尾渣到南坝镇金林村石头坝砖厂进行利用,共转运了414.95吨,砖厂综合利用了8车,约300吨。由于金林村老百姓反应强烈、不准砖厂使用,漆华明安排的转运人员擅自将114.95吨尾渣倾倒在卡子岈的村民胡生豹自有林地里。
2017年8月13日,平武县环境监测站对卡子岈尾渣倾倒点上下游水质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表明:未检出锰、六价铬,出境断面水质达标。
三、投诉处理情况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县环保局责成四川省平武锰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倾倒尾渣的责任人漆华明制定了整改措施,立即实施整改。
(一)要求四川省平武锰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倾倒尾渣的责任人漆华明立即将现场残留的部分尾渣清运至有“三防”措施的临时堆场堆放或综合利用;
(二)立即对卡子岈尾渣倾倒点进行植被恢复;
(二)县环保局已对擅自倾倒尾渣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四)由于我县环境监测站不具备土壤重金属监测资质,2017年8月14日,我县已联系了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卡子岈残留尾渣、土壤进行监测。
(五)我县要求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副大队长罗之蔚作为第一责任人,监督督察尾渣清运工作,该项工作已经于8月16日全部整改到位。
鉴于在南坝镇金林村卡子岈倾倒锰矿尾渣的事项,我县依法对责任人及责任企业做出以下处理:
一是南坝镇党委人民政府监督不到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由县纪委对南坝镇副镇长杨庆华同志予以诫勉谈话,责成南坝镇纪委对金林村支部书记向天贵、村主任田顺全同志予以诫勉谈话;二是锰矿尾渣清运责任人漆华明擅自将尾渣倒入九环线卡子岈处大弯道山体背面的违法行为,县环保局于8月13日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立案决定书,将对其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理;三是对四川省平武锰业(集团)有限公司尾渣处置未申报的行为立案调查,依法严格处理;四是待土壤监测报告出具后,县环保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格处理。
四、回访及信息公开情况
2017年8月14日,县环境执法大队李维、罗之蔚等相关同志再次深入现场,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经核查,该尾渣清运整改事项已基本整改落实到位,生态恢复工作正在紧张进行。周边群众对整改情况表示满意。通过回访,群众合理诉求得到有效回应,存在的环境问题已解决到位,环境污染行为得到了及时终止。同时按规定做到信息公开,在政府网站等主流媒体及卡子岈所在的金林村委会及时全面公开转办件办理情况和整改措施,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中央环保督察组转交群众来电来信举报件绵阳市处理情况一览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