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武县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平武县宏建木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7-08-19
被处罚单位:平武县宏建木业有限公司(510727000000062)
法 人 代 码:66535994-X
住 所:
法定代表人:周锡英
违法 事 实:该企业2013年8月7日你公司因洪灾冲毁围墙,未启动应急预案、未采取应急措施,导致空油桶由西南方原围墙处冲入石坎河,进入涪江。
违反 法 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处罚 依 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处罚 决 定: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人民币二万元(20,000.00)的罚款,
履行 方 式: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平武支行缴纳罚款。
(全称:平武县财政局罚没收入,账号:268101040002118)。
你单位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平武县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六十日内向平武县人民政府或者绵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逾期不起诉、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