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者: 平武县康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510727000006227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孔庆芬 职务 电话
地址: 平武县龙安镇
违法事实:2015年1月28日,我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高坝洗选场进行现场勘验,勘验发现其未按照环评要求建立废水沉淀池,未对废水进行收集沉淀,洗砂废水通过废水池的涵管直接排放入涪江。
2015年3月5日,我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负责人郭四军进行了调查询问。调查笔录第二页证实该公司已办理环评,但未按照环评要求修建相应的沉淀池,并且未办理试生产、验收手续即进行了生产。
违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决定: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00元)的罚款,
履行方式: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平武支行缴纳罚款。
(全称:平武县财政局罚没收入,账号:268101040002118)。
你单位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平武县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六十日内向平武县人民政府或者绵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逾期不起诉、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