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平武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平武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 510727000001707
法 人 代 码:74692734-7
住 所:
法定代表人:任凤霞
违法 事 实:2013年11月18日,绵阳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绵阳市环境监测站对平武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平武县污水处理厂进行监督性监测,经监测结果(绵环监督字2013第139号)表明,该公司粪大肠杆菌群排放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违反 法 律:其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处 罚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1.7.2.2 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或一类水污染物超标0.5倍以上1倍以下,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30%以下的,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5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处罚 决 定: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人民币拾万零捌佰玖拾伍元捌角(100895.8元)的罚款,
履行 方 式: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平武支行缴纳罚款。
(全称:平武县财政局罚没收入,账号:268101040002118)。
你单位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平武县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六十日内向平武县人民政府或者绵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逾期不起诉、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