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武县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平武县雄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7-08-19

被处罚单位:平武县雄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510727000006796)

法 人 代 码:57276516-4

住       所:

法定代表人:熊斌

违法 事 实:2014年10月29日,我队在对平武县雄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巡查及指导其完善环保资料时,通过核对环评资料,其2号炉未取得环保手续即进行了建设。

违反 法 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处罚 依 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处罚 决 定: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罚款,

履行 方 式: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缴纳罚款。(全称:平武县财政局罚没收入,账号:100241585260010001)。

你单位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平武县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六十日内向平武县人民政府或者绵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逾期不起诉、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