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府办发〔2017〕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平武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试行。
平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3日
平武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卫生基金”)管理,提高卫生基金运行效率,实现精准扶贫,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办〔2017〕2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卫生基金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救助性资金,用于农村贫困家庭在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之后,仍面临与看病就医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救助,避免因经济原因导致农村贫困患者得不到及时合理救治。
第三条 卫生基金坚持开放原则,资金来源稳定、可持续;卫生基金救助遵循“应助尽助”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救助政策,卫生基金管理公开透明、安全规范。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上级财政补助;
(二)县财政资金;
(三)社会捐赠资金;
(四)对口支援资金;
(五)医药爱心扶贫基金、慈善基金等统筹进入本基金;
(六)基金收益和其它合规资金。
第五条 卫生基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50万元、县级财政资金450万元)。保持基金合理规模,当基金余额低于50万元时,由县卫计局报请县政府启动限时补充机制及时补充。
第三章 救助范围
第六条 卫生基金救助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户籍在平武县区域内;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三)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
较重的贫困患者。
第七条 救助标准一般控制每户每年500-5000元之间。综合考虑基金支付能力、患者个人负担、家庭困难程度等相关因素,重点向重大疾病贫困患者倾斜,确保“大病多得救助、小病适当救助”,对确需超过救助标准等特殊困难情况患者,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救助。
第八条 救助内容主要是县域内政策范围外的住院费用、未纳入报销范围的门诊费用、按规定异地就医未能完全报销的住院费用。
(一)县域内政策范围外的住院费用:县域内政策范围外的住院费用个人支付超过10%(含10%)的部分,原则上由医疗机构自行解决,其中危急重症患者发生的费用经专家评估审核同意,可申报卫生扶贫基金解决。
(二)未纳入报销范围的门诊费用:
建档立卡慢性疾病贫困患者,在定点医保机构维持治疗(三个月以上)者,通过基本医保、民政医疗救助等渠道报销后的个人支付医疗费用超过总费用10%的部分,年底一次性申请卫生扶贫救助基金。
(三)按规定异地就医未能完全报销的住院费用:
按照《绵阳市推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意见》(绵卫发〔2016〕44号)执行。
第九条 基金不得用于下列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
(一)对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原始证明的,提供虚假证明和涂改、伪造原始单据的;
(二)自身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和赌博等引发的;
(三)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
(四)变性、镶牙、整容等非疾病治疗的;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不纳入卫生扶贫基金救助。
第十条 救助流程:贫困人口看病就医优先落实医疗卫生“十免四补助”政策。在此基础上,贫困患者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医疗救助”的流程进行报销(救助),对经上述四个渠道报销(救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患者,再由卫生基金给予救助。确保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和慢性病门诊维持治疗费用个人负担额控制在费用总额的10% 以内。对特殊困难的贫困患者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确保不因病返贫。
第四章 救助比例
第十一条符合救助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等各种政策渠道依规报销后,自付费用仍然较高的按50%—70%给予救助(个人自费金额达到1000元以上的患者可申报救助基金,1001元至3000元,按50%救助;3001元至5000元,按55%救助;5001元至7000元,按60%救助;7001元以上按70%救助)。建档立卡贫困患者所报销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救助、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等费用总和不得超过其医疗总费用。
第五章 救助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遵循“本人申请→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县卫计局审定→公示→发放”的基本管理程序。
(一)本人申请。本人在村委会领取《平武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申请表》(附件1)并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同时提供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住院发票复印件、出院证复印件(危急重症病人还需提供用药清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审核合打表、一卡(折)通账户复印件、其他渠道报销医疗费用凭证复印件(如:民政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报销凭证等)、门诊病人还需提供处方笺和门诊发票。
(二)村级初审。贫困患者将申请表和身份证或户口簿交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初审,重点核实患者的家庭实际情况,签具初审意见(盖章)。
(三)乡镇复审。村委会初审后,将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交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初审相关费用及报销情况,再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审批,审核人签字盖章,并于每月20日前将资料汇总交至县卫计局扶贫办。
(四)县卫计局审定。县卫计局根据基金支付能力和申请救助的金额,集体讨论确定救助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救助)。原则上一月讨论一次。
(五)公示。县卫计局将审定的救助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住址、医疗费用、救助金额等信息,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六)基金发放。经公示无异议后,卫计局规财股在7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采用银行直接“打卡(一卡(折)通账户)” 方式发放。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 卫生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由县卫计局在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安分社开设卫生扶贫基金专户,银行账号:28700120000002092。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牵头组建卫生基金、安排财政资金、监管卫生基金使用等相关工作;县卫计局作为卫生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募集捐赠资金,实施卫生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同时履行县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监管职责;县人社局、县新农合中心负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落实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工作。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要充分利用现场推进会、电视、政府网站、手机信息、村级广播、村务公开栏和自媒体等方式,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把基金的管理、使用全程向群众公开,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按月统计和半年总结制度,县卫计局、县财政局在每月3日前,向市卫计委报送上月卫生基金统计报表。每年7月底、次年1月底,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及时反映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 对虚报申请材料,骗取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的对象取消其两年内享受救助的资格,并追回领取的救助基金,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不认真履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导致发生骗取救助基金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县审计、监察、财政局应切实加强基金管理的跟踪监督,强化基金管理内部控制,确保基金使用安全、合规、高效,并积极进行绩效自评和考核工作,强化结果运用。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脱贫攻坚期间有效。原《平武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平府办发〔2016〕95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平武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申请表
2.平武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公示
附件1 平武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申请表 | ||||||||||
申请人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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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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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人) |
| 家庭年收入(元) |
| 人均年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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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姓名 |
| 户主与申请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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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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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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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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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医疗总费用(元) | 通过各个医疗保险和民政救助已报销金额(元) | 患者自身 负担费用(元) | ||||||||
基本医保 | 大病保险 | 民政医疗救助 | 医药爱心基金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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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救助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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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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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及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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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村委会意见 |
经办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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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意见 |
乡(镇)卫生院负责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
县卫生计生局意见 |
审核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县政府意见 (5000元以上) |
审核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备注:1.附患者身份证、户口簿、一卡(折)通账户或其他开户银行账户的复印件各3份。门诊、住院发票、出院证原件或复印件各3份。 | |
2.县外就诊的,还需提供:双向转诊手续,门诊患者需提供疾病证明书。 | |
3.此表一式三份,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卫生计生局各存一份。 |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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