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武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2015-06-08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平武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确保政府信息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安全公开,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实施的预先审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得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重点是: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公开的范围、公开的形式、公开的时限、公开的程序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平武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核应当确保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确保涉密信息不被公开。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的程序包括:拟订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填写信息公开范围、形式、时限,本机关分管领导审核,本机关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要报上级机关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对不能确定是否应当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请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查确定。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未经审检即公开并造成负面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因审核把关不严,致使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失泄密等问题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的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