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平武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与之相配套的《平武县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平武县政府信息公开目标管理考评制度》、《平武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平武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一个办法四个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乡镇政府各行政机关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落实工作人员,细化工作方案,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一个办法四个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我县全面实施,努力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切实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县保密局、县目标督查办、县法制办、县信息办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大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力度,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二零一零年七月六日
平武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省政府令第201号),结合平武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平武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公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依法、全面的原则;
(三)真实、准确的原则;
(四)及时、便民的原则;
(五)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基本情况类
1.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2.本机关领导分工等情况。
(二)文件信息类
1.规范性文件;
2.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四条基本要求之一的普发性文件。
(三)计划总结类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2.向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
3.本机关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政府信息公开计划、总结。
(四)工作动态类
1.涉及本实施办法第四条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务工作动态信息,特别是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实施情况和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监督检查情况;
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信息。
(五)投资财经类
1.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6.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7.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8.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和国有资产收支情况;
9.罚没收入的管理使用情况;
10.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等的征集使用情况。
(六)行政许可类
1.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情况;
2.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七)人事信息类
1.人事任免情况;
2.公务员考试录用情况;
3.表彰先进情况。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领导分工等情况;
(二)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
(三)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四)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集镇规划、建设和重大项目建设情况;
(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七)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八)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九)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十)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十一)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七条 除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八条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必须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不得因公开政府信息发生失泄密。
(一)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制作、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除外。
(二)行政机关要建立、完善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对拟公开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严格审查把关。
(三)行政机关对不能确定是否应当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请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查确定。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定期和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信息和其他重大信息;
(二)向全县各行政机关、重点企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等免费赠送政府公报或相关信息资料;
(三)在互联网设置门户网站(网页),公开发布各类政府信息;
(四)按照四川省统一规定,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做到及时更新;
(五)举办公开电话和其他政务热线电话;
(六)在本机关和社会公众场所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电子显示屏;
(七)举行各类听证会、咨询会和评议活动;
(八)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九)在政务服务中心等面向社会公众的办事场所设立资料索取点,提供办事指南等便民资料;
(十)在档案馆(室)和公共图书馆(室)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十一)通过其他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信息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所公开信息的实际,尽可能采取多种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应公开的信息在最大范围内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知晓。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在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制作或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程序、按时限要求予以公开或不公开。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信息办,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落实机构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进行管理和考核,同时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和评议,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问责。
第十六条 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府办、县监察局、县目标督查办等部门负责对全县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保障制度。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做到年初有安排、实施有措施、工作有总结、经验有交流、舆论有宣传。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每年3月31目前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主动接受县人大的法律监督、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和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
第二十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四川省关于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
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平武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平武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确保政府信息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安全公开,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实施的预先审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得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重点是: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公开的范围、公开的形式、公开的时限、公开的程序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平武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核应当确保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确保涉密信息不被公开。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的程序包括:拟订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填写信息公开范围、形式、时限,本机关分管领导审核,本机关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要报上级机关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对不能确定是否应当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请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查确定。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未经审检即公开并造成负面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因审核把关不严,致使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失泄密等问题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的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平武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制度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和《平武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目标管理与考核,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乡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的考评(总分100分)
(一)组织领导(20分)
1.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第一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明确,有专人承办,有经费保障,工作有组织协调,有督促检查。 (5分)
2.结合实际,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逐项进行任务分解并下达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5分)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有规划,年度有安排,落实有措施,工作有总结,经验有交流,舆论有宣传。 (5分)
4.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督查调研,按要求上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查报告和有关材料。 (5分)
(二)制度建设与监督检查(20分)
1.制定和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目标考评制度、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以及重大决策咨询听证、预公开、公示等政务公开相关制度。 (8分)
2.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逐级落实。(4分)
3.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4分)
4.健全和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未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4分)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25分)
1.按照《平武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方案》,认真编制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指南和目录,做到规范、全面、及时。 (10分)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平武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规定,及时审定、充实、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做到全面真实、及时准确、重点突出、群众满意。 (10分)
3.结合实际依法依程序公开重大决策过程。 (5分)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20分)
1.结合实际,根据公开内容的需要,选择网络、新闻媒体、政府信息公开栏、宣传手册、新闻发布会、听证会、人民代表旁听政府重大决策会议、会议文件、工作简报、通告、公报、领导信箱、服务热线、电子显示屏、办事指南,便民资料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应公开的信息在最大范围内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知晓。(18分)
2.在档案馆(室)和公共图书馆(室)设置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2分)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时效(15分)
1.运用各种便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知晓的形式公开政府信息,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保证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信息形成或变更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没有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负面影响。 (10分)
2.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程序、按时限要求予以公开或不公开。(5分)
二、对县级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考评(总分100分)
(一)组织领导(20分)
1.建立健全本部门(本系统,下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责任单位明确,有专人承办,有经费保障,工作有组织协调,有督促检查。 (5分)
2.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逐项分解工作任务,做到工作内容、责任部门、责任人落实。(5分)
3.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有规划,年度有安排,落实有措施,工作有总结,经验有交流,舆论有宣传. (5分)
4.组织开展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督查调研,按时按要求上报有关材料。 (5分)
(二)制度建设与监督检查(20分)
1.制定和实施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审核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办事效率高。 (4分)
2.建立并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制度,采取切合实际、多形式、多渠道、多层面的评议方式考核本系统、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4分)
3.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激励机制,做到奖惩分明。(4分)
4.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4分)
5.健全和落实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未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4分)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25分)
1.按照《平武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方案》,认真编制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本部门的指南和目录,做到规范、全面、及时。 (10分)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平武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规定,及时审定、充实、更新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做到全面真实、及时准确、重点突出、群众满意。(10分)
3.及时公开本部门的便民措施、工作制度、违纪违规的投诉及责任追究查处结果。 (2.5分)
4.结合实际依法依程序公开本部门重大决策过程。(2.5分)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20分)
1.结合本部门实际建设好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网页),并在政府门户网站(网页)公开本部门应当公开的信息。 (8分)
2.结合实际建立具有“稳、固、显”特点的政府信息公开栏,并及时更新内容。 (4分)
3.本部门设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制度健全,服务规范,能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4分)
4.充分运用新闻发布会、听证会、会议文件、工作简报、公告公报、新闻媒体、领导信箱、服务热线、电子显示屏、办事指南、便民资料等多种形式实行政府信息公开。 (4分)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时效(15分)
1.运用各种便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知晓的形式公开政府信息,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保证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信息形成或变更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没有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负面影响. (10分)
2.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程序、按时限要求予以公开或不公开。(5分)
三、考评方式
(一)考评采用100分制,各小项没有扣分因素即得分。
(二)年度内因未依法公开政府信息而造成失泄密或其他被监察、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情况扣政务公开目标考核分值40%--100%。
(三)考评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乡镇人民政府、县级部门应于当年12月底前将自查报告、自查得分情况送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信息办);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考评,确定考核得分,并根据考核得分确定在全县目标管理考核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最终分值,提交县目标督查办纳入全年目标管理进行考核。
四、本制度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制度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平武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条例》、《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平武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平武县境内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公开相关信息的责任追究,参照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传达贯彻、不落实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未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单位)重要议事日程,组织领导不力,搞形式、走过场的;
(二)制发违背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决定和要求的文件或者作出违背上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决策、决定的;
(三)不按上级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四)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平武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规定的内容、形式、范围等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平武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应公开的涉密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八)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利益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一)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问题被举报而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十四)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有本制度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监察局、上一级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下达、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要与年度考核挂钩: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个人,当年不得评选为先进或优秀,不得兑现奖励工资。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平武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平武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使政府的行政行为更加广泛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指导思想和目的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为目的,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政府工作的意见与建议,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三条 组织领导
平武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县目标督查办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乡镇人民政府,县级部门和有关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活动。
第四条 评议对象
评议对象为县级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五条 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平武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机关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同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平武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要求,是否便民、利民,能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广为知晓。
(三)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是否健全、规范,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公开效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发布,由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政务公开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三)社会评议活动可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对部分行政机关和组织进行评议,也可在较大范围进行普遍评议。
第七条 评议结果的处理
(一)对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暂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向群众作出解释,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二)对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照《平武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附则
(一)同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信息的公开的社会评议工作,参照执行本制度。
(二)本制度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政务公开 办法 制度 通知
平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6日印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