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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关于《平武县龙安镇西城门等四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方案修改情况公示
发布时间:2017-04-14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及《平武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平武县龙安镇西城门等四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已于2017年3月9日至4月8日通过在平武县政府网站公告、区域内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期间收到49户被征收户要求修改的意见或建议。

结合被征收区域实际,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在符合相关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对《平武县龙安镇西城门等四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部分内容做了适当修改,形成了《平武县龙安镇西城门等四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特此公示

附:《平武县龙安镇西城门等四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17年4月14日



平武县龙安镇西城门等四片区棚户区

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因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需要,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平武县龙安镇西城门等四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宗地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的所有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房屋依法被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所涉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归房屋征收部门所有,房屋拆除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实施,严禁被征收人自行拆除。

  二、本方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绵府发[2015]15号)。

   (四)《平武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平府办发﹝2016﹞76号)。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三、征收补偿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依法征收、和谐征收、文明征收,切实维护征收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四、征收实施时间

签约期限另行公告。

搬迁期限:具体时间以县政府征收决定公告中明确的时间节点为准。

  五、安置补偿方式

   本方案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补偿分为货币补偿和异地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安置补偿。

  六、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以祥辉家园二期存量房作为产权调换房源,被征收人在搬迁交付完成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在六个月内交付产权调换房屋。

   七、被征收房屋面积及性质认定

被征收房屋面积及性质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住建、规划、国土等单位调查认定。

  八、补偿、补助及奖励办法

  (一)房屋补偿标准

  1. 货币安置房屋价值补偿:

      (1)砖混或框架楼房住宅补偿标准:

    按房屋评估价(不含装饰装修补偿)上浮30%计算房屋补偿总额,(评估价+评估价×30%);或按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指导单价上浮30%为房屋补偿单价,补偿单价乘以征收面积为补偿总额。

    被征收户自愿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补偿。

      (2)川斗或砖木平房住宅补偿标准

    按房屋评估价(不含装饰装修补偿)上浮50%计算房屋补偿总额,(评估价+评估价×50%);或按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指导单价上浮50%为房屋补偿单价,补偿单价乘以征收面积为房屋补偿总额。

    被征收户自愿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补偿。

       (3)非住宅营业门面的房屋补偿:

    按房屋评估总价(不含装饰装修补偿)上浮10%计算房屋补偿总额(评估总价+评估总价×10%)或按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指导单价上浮10%为房屋补偿单价,补偿单价乘以征收面积为房屋补偿总额。

       (4)非住宅用于非经营的其他房屋的补偿:按评估价补偿。

        (5)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指导单价

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指导单价

房屋类型

区域

经营性门面

住宅

西城门外片区

片区

10000元/㎡

3050元/㎡

西城门内原公安局片区

原武警中队、古城供销社(飞龙路西段3号-36号)

13000元/㎡

3100元/㎡

原国土局、原印刷厂片区(龙安路2号-18号、龙安路46号-40号、龙安路13号-25号、西街122号-137号、西街103号-107号)

12000元/㎡

飞龙路西段44-138号

20000元/㎡

红星街82号-106号

13000元/㎡

  水果市场片区

飞龙路334-352号

28000元/㎡

3150元/㎡

东门西巷(1号-5号单号、2号-22号双号)

24000元/㎡

糖果厂周围(东门西巷13号、28号-76双号)

20000元/㎡

东街3号-51号

24000元/㎡

2.产权调换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实行等面积调换或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实行等价值调换;房屋产权调换面积与还房面积差额部分,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按市场价互补差价

因分割等原因造成房屋确权面积小于50平方米,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对被征收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50㎡,经核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不低于50㎡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不再支付50㎡以内的补差款,如所选房屋面积大于50㎡,超出50㎡以的面积被征收人按市场价补差。

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另有规定的除外。

  1. 装修补偿:按评估价补偿。

  2. 水电气等移户费补偿:原有的自来水、照明用电、天然气、电话、空调移机、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配套生产生活设施设备按8000元/户进行补偿。

  3.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金额由当事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确定:

    1.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2.按净利润损失计算,具体按照上一年度报税务部门的数值计算,或由双方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认定。

    3.按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区域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数按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计算。无法核定实际从业人数的,可根据房屋面积或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进行认定。

    4.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

    5.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补偿办法。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五)政策性补助

    1.搬迁补助: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给予2000.00元搬迁补助;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给予两次搬迁补助共4000.00元。

       2.临时安置补助:(1)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月10元/㎡计算(月标准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

    3.关爱补助被征收人属烈属、残疾人(以残联、民政部门办理残疾证为准,残疾等级为一至三级)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和搬迁补偿费按规定标准提高20%。

       (六)奖励办法:

    1.签约奖励

    (1)公布签约之日起15日以内(含15日)签约的,被征收房屋面积每户奖励200元/㎡。

       (2)公布签约之日起15日后30日以内(含30日)签约的,被征收房屋面积每户奖励100元/㎡。  

    (3)公布签约之日起超过30日签约的,无奖励。

    2.搬迁奖励

      (1)单户提前搬迁奖,在公布搬迁之日起15日(含15日)内完成搬迁将房屋腾空的,被征收房屋面积每户奖励100元/㎡。

       (2)在公布搬迁之日起15日后完成搬迁将房屋腾空的,无奖励。

    (3)整幢楼在规定期限完成搬迁将房屋腾空的,按产权证每户给予5000元的奖励。

       3.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户给予500元/㎡的奖励。

      九、争议处理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送归户登记资料及户籍证明、房屋及土地权属证书、评估报告、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方案、征收部门或者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的书面记录、未达成协议的原因或产权不明确的相关说明、县政府要求的其他材料,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后,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县人民政府对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报告及材料进行审查后,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征收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或其他产权不清的房屋,由项目实施业主单位或街道、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公证机关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后予以拆除。

      十、附则

       一、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二、本方案由平武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