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武县民政局离婚登记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5-07-27
一、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二、登记条件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扶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
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5.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表。
6.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三、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
证件齐全、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四、登记程序
审查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或结婚档案材料→复印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审查相片、照相→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宣读“声明书”领取离婚登记证。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9号,离婚证书工本费9元/对。
六、办公地点和受理时间
平武县龙安镇冀安西路16号(联系电话:0816—8898429);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离婚登记要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提供的原件
1.户口簿(其中“婚姻状况”应当与本人情况一致,须注为“已婚”)
2.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自愿离婚协议书。
二、复印的证件(用A4纸)
1.户口簿第一页,本人资料页(有记录的正面和反面)。
2.身份证正、反面。
3.结婚证第一、二、三页。
三、照片
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2张。背景为红色,光面相纸,粘贴尺寸为45mm×35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