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平武县光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白草制砂项目和平武县光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坪制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7年9月12日-2017年9月18日(共5个工作日)。
一、平武县光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白草制砂项目
1.项目名称:平武县光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白草制砂项目
2.项目地点:平武县古城镇白草村
3.建设单位:平武县光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4.环评编制机构:四川嘉盛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5.项目概况:本项目总投资400万元,环保投资26.6万元,环保投资比例6.65%。项目在平武县大坪村建设砂石加工场,占地面积9143m2,购买和安装了颚式破碎机、圆锥破碎机、制砂机、振动筛及输送皮带等生产设施,建砂石生产线一条,砂石年产量10万m3。
本项目为建筑砂石加工,根据中华人民国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 年第9 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本项目既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项目,也不属于淘汰类项目,根据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第十三条“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因此,本项目为允许类。另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艺说明、生产设备清单和原辅材料耗用情况以及现场调查情况,项目所采取的生产工艺和使用的生产原料及生产设备均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因此,本次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
项目建设选址于平武县古城镇白草村,占地约13.71亩,为租用白草村村民的土地,不占用基本农田,项目用地已取得平武县国土局及土地资源测绘所意见,土地用途为砂石料加工临时用地。项目建设厂区厂房、办公生活用房,砂石加工结束后将恢复原貌,不改变原有土地等。
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规划,项目所在地区域大气环境、地表水环境、噪声环境质量现状良好,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技术经济可行。只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整改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项目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对区域环境影响较小,不会改变所在地的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功能。因此,从环境角度而言,在落实本项目提出的治理措施后,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必须贯彻执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落实项目环保资金,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落实环保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环保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环境保护教育。(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结合周围敏感点分布,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场地布设、施工方式,减缓施工扬尘、噪声对周围敏感点的影响,避免施工扰民。(三)落实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水土保持措施。尽量减少施工临时占地面积,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带范围,严禁弃渣下河,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场地清理,防止水土流失,及时做好施工迹地生态恢复。(四)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设置沉淀池3个,生产废水沉淀后回用生产,不外排;生活废水进入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农田施肥,不外排;雨水沉淀处理,回用于生产。(五)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堆场内设置喷洒水设施,加强管理正确操作,降低物料卸料高度;加强管理,运输汽车要减速慢行;采取勤洒水,保持地面清洁;对机动车运输过程严加防范,运输车辆进行覆盖或密闭运输,对运送散装物料的机动车,用蓬布遮盖,以防物料洒;食堂安装油烟净化装置 。(六)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沉淀泥及时清理外运苗圃地,不及时清理加盖防尘帆布暂存;设置危废储存桶,收集后交由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及时交到当地垃圾收集点。(七)落实噪声污染处置措施。生产过程中选用低噪声设备,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Ⅱ类标准。(八)高度重视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制定并落实完善可靠的应急预案和应急防范措施,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二、平武县光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坪制砂项目
1.项目名称:平武县光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坪制砂项目
2.项目地点:平武县龙安镇大坪村
3.建设单位:平武县光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4.环评编制机构:四川嘉盛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5.项目概况:本项目总投资400万元,环保投资26.6万元,环保投资比例6.65%。项目在平武县大坪村建设砂石加工场,占地面积44084m2,购买和安装了颚式破碎机、圆锥破碎机、制砂机、振动筛及输送皮带等生产设施,建砂石生产线一条,砂石年产量20万m3。
本项目为建筑砂石加工,根据中华人民国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 年第9 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本项目既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项目,也不属于淘汰类项目,根据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第十三条“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因此,本项目为允许类。另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艺说明、生产设备清单和原辅材料耗用情况以及现场调查情况,项目所采取的生产工艺和使用的生产原料及生产设备均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因此,本次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
项目建设选址于平武县龙安镇大坪村,占地约66.13亩,为租用大坪村集体的土地,不占用基本农田,项目用地已取得平武县国土局及土地资源测绘所意见,土地用途为砂石料加工临时用地。项目建设厂区厂房、办公生活用房,砂石加工结束后将恢复原貌,不改变原有土地等。
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规划,项目所在地区域大气环境、地表水环境、噪声环境质量现状良好,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技术经济可行。只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整改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项目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对区域环境影响较小,不会改变所在地的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功能。因此,从环境角度而言,在落实本项目提出的治理措施后,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必须贯彻执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落实项目环保资金,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落实环保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环保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环境保护教育。(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结合周围敏感点分布,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场地布设、施工方式,减缓施工扬尘、噪声对周围敏感点的影响,避免施工扰民。(三)落实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水土保持措施。尽量减少施工临时占地面积,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带范围,严禁弃渣下河,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场地清理,防止水土流失,及时做好施工迹地生态恢复。(四)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设置沉淀池3个,生产废水沉淀后回用生产,不外排;生活废水进入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农田施肥,不外排;雨水沉淀处理,回用于生产。(五)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堆场内设置喷洒水设施,加强管理正确操作,降低物料卸料高度;加强管理,运输汽车要减速慢行;采取勤洒水,保持地面清洁;对机动车运输过程严加防范,运输车辆进行覆盖或密闭运输,对运送散装物料的机动车,用蓬布遮盖,以防物料洒;食堂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六)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沉淀泥及时清理外运苗圃地,不及时清理加盖防尘帆布暂存;设置危废储存桶,收集后交由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及时交到当地垃圾收集点。(七)落实噪声污染处置措施。生产过程中选用低噪声设备,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Ⅱ类标准。(八)高度重视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制定并落实完善可靠的应急预案和应急防范措施,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联系电话及传真:0816-8829372
地址:平武县龙安镇东皋行政新区平武县环境保护局环评股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