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10-27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7年10月27日我局对沥青混合料加工、销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7年10月27日-2017年11月6日(7个工作日)。
文件名称:
1.关于平武县光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白草制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关于平武县光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坪制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3.关于平武县大桥镇安丰桥桥梁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4.关于平武县大桥镇大安桥桥梁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文号:平环审批〔2017〕22号、平环审批〔2017〕23号、平环审批〔2017〕24号、平环审批〔2017〕25号。
审批日期:2017年10月26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及传真:0816-8829372
通讯地址:平武县龙安镇东皋行政新区平武县环境保护局环评股
邮 编:622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