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认定管理
发布时间:2015-07-28


(一)工作内容

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二)服务对象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

(三)工作依据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11]283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就业专项资金内控制度建设和基础管理的通知》(川人社发[2012]21号)

(四)办理流程

1.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接到本辖区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后,核实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费明细账(单)、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指导用人单位填写《四川省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并将有关情况录入信息系统。

2.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中要充分利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并采取实地核查、电话抽查、专业机构审查等手段,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完整。

3.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完成后出具审核意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在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上公示,同时在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所在场所和街道(乡镇)、社区等地点,通过张贴公告等方式进行公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划拨意见。

4.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做好记录,并将理由告知用人单位,退回申请材料。

5.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及时将补贴或补助资金支付到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将有关

情况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同时记入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栏目中。

(五)工作时限

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