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内容
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和服务。
(二)服务对象
已办理失业登记、难以实现就业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4050”人员、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和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三)工作依据
《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试行)》(川劳社办[2009]51号)
(四)办理流程
1.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或未设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人的申请后,核实申请人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低保证或低收入证明、残疾证、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失地证明等材料,指导申请人填写《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并将有关情况录入信息系统。
2.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或未设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初审合格的人员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签署核实意见,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复核。对有异议的,再次核查相关情况,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向本人说明并退回申请及证明材料;经核查确实符合条件的,再次进行公示。将公示情况在信息系统中注明。
3.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收到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信息系统中注明复核情况后,报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
4.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一栏中盖章,在就业失业登记中记载,将认定情况录入信息系统。将登记证返还社区发放给就业困难人员本人。
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做好记录,出具书面意见返还社区,由社区将不予认定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
5.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根据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实际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为其制定帮扶计划,确定帮扶措施,并与帮扶对象签订帮扶协议,明确双方应履行的义务。
6.执行帮扶计划,落实就业援助政策,帮助被帮扶对象实现就业。对实现就业确有困难的,通过公益性岗位等措施实行兜底安置。加强后续跟踪管理服务,对帮扶情况实时录入信息系统,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
7.对已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帮扶责任单位应作退出就业困难人员处理,并在信息系统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中予以记载:
①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②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③终止就业要求,或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本人不应聘,或在帮扶协议规定期内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
④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⑤已就业,且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
⑥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8.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逐级上传本地就业困难人员基本信息及其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情况,由省就业服务管理局汇总后上传全国就业信息查询平台。
(五)工作时限
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