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
发布时间:2015-07-28


(一)工作内容

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情况。

(二)服务对象

   进行就业登记的个体经营者及其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员;已进行就业登记并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办理了失业登记的;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劳动者;符合享受相关税收政策的劳动者。

(三)工作依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和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1]4号)

(四)办理流程

1.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街道(乡镇)、社区(村)就业服务平台将办理就业失业登记人员中,尚未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录入信息系统,并向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核发登记证。

2.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登记证,由发证机构或受理登记机构(平台)发放给劳动者本人。

3.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街道(乡镇)、社区(村)就业服务平台在办理业务时,应将相关情况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并在登记证上进行标注。

4.登记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由持证人申请,原发证机构予以换发,并在旧证第二、三页加盖“作废”章。

   5.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发证机构报损,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经原发证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

6.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登记证进行年检,年检对象主要为持证的登记失业人员、正在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人员。正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应在创业或就业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年检;其他人员由为其最近一次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年检。年检应核实其就业失业状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将相关信息录入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在登记证上注明相关变更情况、年检日期、年检人,并加盖“年检合格”印戳。

7.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移居境外的、死亡的等情形,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注销其持有的登记证,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记载。

(五)工作时限

及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