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内容
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支持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
(二)服务对象
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工作依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2]20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就业专项资金内控制度建设和基础管理的通知》(川人社发[2012]21号)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11]283号)
(四)办理流程
1.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当地纳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具体工作种类向社会公布。
2.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或未设社区就业服务平台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接到本辖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后,核实申请人户口簿或
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费缴费凭据原件及复印件或社保部门出具的缴费证明、指定开户银行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指导申请人填写《四川省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报审批表》,并将有关情况录入信息系统。
3.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对申报情况逐一核查,并在本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应包括申报者灵活就业形式、地点、起止时间等基本情况。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
4.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复核后,上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5.县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并将其就业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同时记入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栏目中。
6.就业困难人员在异地实现灵活就业的,申报社保补贴时应出具就业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出具的书面证明,注明申报者的灵活就业形式、地点、起止时间、月收入等基本情况,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按规定程序审核、公示、支付并记录。
7.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做好记录,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
8.就业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定期对辖区内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含在外地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并在本辖区灵活就业的人员)进行逐一核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每年要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对变动情况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五)工作时限
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