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内容
进行零就业家庭认定,开展就业帮扶,帮助零就业家庭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
(二)服务对象
城镇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家庭。
(三)工作依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零就业家庭就业帮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2〕19号)
(四)办理流程
1.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未建社区就业服务平台的,由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接到零就业家庭帮扶申请后,核实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学历、职业技能证明材料,指导填报《四川省零就业家庭登记表》,并将有关情况录入信息系统。
2.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在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核查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符合条件的报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审核。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确认并录入信息系统,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中注明。
3.经确认登记的零就业家庭,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或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为零就业家庭中进行了失业登记的成员制定帮扶计划,并与被帮扶对象签订帮扶协议,确定帮扶措施、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工作人员,对按规定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还应落实就业援助政策;同时明确被帮扶对象应当履行的义务。县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加强指导和督促。
4.对已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本人不应聘,或在帮扶协议规定期内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视为帮扶对象主动终止帮扶协议,帮扶对象自终止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再次申请零就业家庭就业帮扶。帮扶责任单位应作退出零就业家庭处理,并在信息系统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中予以记载。
5.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逐级上传本地零就业家庭基本信息及其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情况,由省就业服务管理局汇总后上传全国就业信息查询平台。
(五)工作时限
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