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登记
发布时间:2015-07-28
(一)工作内容
登记符合条件失业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失业登记时间、失业时间等内容。
(二)服务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户籍地办理失业登记。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在常住地登记。具体包括下列人员:⑴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或肄业的;⑵从用人单位失业的;⑶个体业主停止经营的;⑷土地被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⑸退役且未纳入统一安置的;⑹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⑺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
(三)工作依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和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1]4号)
(四)办理流程
1.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街道(乡镇)、社区(村)就业服务平台受理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申请。
2.审核登记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学历证明、失业状况等相关材料,指导失业人员填写《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失业登
记表》并录入信息系统,记入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登记情况栏目中。对未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进入办证程序。
3.对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作撤销失业登记,并在信息系统及就业失业登记证中予以记载:
①被用人单位录用(聘用)的;
②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
③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的;
④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⑥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⑦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⑧终止就业要求或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⑨未按规定与公共服务机构联系的;
⑩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五)工作时限
实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