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四川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流程的通知(川人社发[2012]16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绵府发[2012]8号、市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家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绵府函[2009]156)等文件。
股 长:候营红
办公室电话:8898439
办公室地点:人社局A幢308室
二、 受理对象
行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在平武参保缴费的工伤职工。
三、 业务受理范围
1、工伤待遇: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级月伤残津贴、护理费;
2、工亡待遇: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3、工伤医疗费: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
四、 申报资料
1、工伤医疗费报销
(1)门诊: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定点医疗机构的四川省医疗卫生单位统一门诊票据(原件)及复式或电子处方;
(2) 住院:工伤认定书(复印件)一份,定点医疗机构的四川省医疗卫生单位统一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原件)及各种费用的明细清单;
(3)异地就医和转诊转院需提供《异地就医申请审批表》及转诊转院申报审批表》。
(4)《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申报表》(一式两份);
2、1-10级工伤待遇报批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一份;
(2)职工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等级鉴定表原件一份;
(3)《职工伤残(工亡)待遇申报表》(一式一份);
(4)1-4级工伤职工附身份证原件(审核后退还)及复印件;
3、工亡待遇报批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一份;
(2)《职工伤残(工亡)待遇申报表》(一式一份);
(3)《亲属调查表》;
(4)列供人员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审核后退还)、复印件各一份;
(5)死亡证及火化证;
4、旧伤复发医疗费报销
(1)工伤医疗费报销所需资料;
(2)《旧伤复发申请书》、《旧伤复发确认审批表》。
五、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托管单位)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并报送工伤生育股;
2、工伤生育股审核相关待遇;
3、局领导审批;
财务股支付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