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绵人社发〔2012〕78号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园区劳动保障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川劳社发〔2007〕3号)和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09〕66号)精神,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待遇,按照生育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同时提高统筹地区内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全市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如下:
一、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率由0.5%调整为0.6%,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率暂不调整。
二、缴费基数。已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市所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人民团体)在职职工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以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依据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口径计算,若低于全市所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上年度全市所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确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三、生育保险待遇。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生育前职工在统筹地区内参加生育保险连续缴费一年(含一年)以上,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不得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
1.检查费:实行定额付费,自妊娠初期到生产,检查费600元。
2.顺产:待遇标准1900元。
3.难产:待遇标准3200元。
4.男职工配偶属非城镇人口或城镇居民领取当地民政部门发给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符合生育规定的,一次性生育医疗补助费按照男职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标准的50%支付。
5.流产:
(1)早期妊娠(3个月以下)门诊流产(含药物流产)待遇标准为200元;
(2)早期妊娠(3个月以下)住院流产支付标准为600元。
6.引产:
(1)中期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5个月以下]住院引产支付标准为800元;
(2)中晚期妊娠[5个月以上(含5个月)7个月以下]住院引产支付标准为1200元。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
1.安环、取环:支付标准为80元;
2.取残缺环、嵌顿环:支付标准为200元;
3.输卵管结扎术:支付标准为1500元;
4.输精管结扎术:支付标准为800元;
5.输卵管复通术:支付标准为2800元;
6.输精管复通术:支付标准为1800元。
(三)生育津贴
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1.企业女职工顺产支付98天生育津贴;
2.企业女职工难产支付113天生育津贴;
3.中期妊娠住院引产,企业职工另支付14天生育津贴;
4.中晚期妊娠住院引产,企业职工另支付42天生育津贴;
5.企业职工配偶属非城镇人口或城镇居民领取当地在民政部门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费的人员,符合生育规定,一次性生育津贴按男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30×法定假期天数×50%支付;
6.多胞胎的,多一胎另支付15天生育津贴;
7.参保企业男职工均可另支付7天生育津贴。
四、我市生育保险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的原则。
五、参保职工需到社保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生育或计划生育(异地需提前备案审批),方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六、生育人员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人员所在单位自生育发生之日起90天内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七、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含市、县市区)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