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平武县城区(以下简称城区)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在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即享受“低保”的家庭。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城区享受“低保”并且住房特别困难的家庭以低廉的租金标准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三条 平武县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是廉租住房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廉租住房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城区廉租住房建设管理的发展规划;
三、会同财政、税务、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共同做好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平武县公产管理所负责本地区廉租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城区廉租住房的建设(购买)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财政、税务、民政、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及申请条件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有三种
1、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普通住房租住,并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2、租金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家庭到市场上去租赁住房。
3、租金核减,是政府对已入住廉租住房(公有住房、解困住房)且符合条件的家庭在一定时期内给予一定数额的租金核减。
第六条 最低收入家庭人口核定包括夫妻、子女以及有赡养关系的双方父母。
第七条 最低收入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包括:
1、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
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解困住房);
3、现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条件:
1、享受政府城市低保的家庭;
2、无住房和家庭成员(包括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人均住房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3、有龙安镇(县城区)正住户口的城镇居民。
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方可申请廉租住房。
对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视其经济、人员年龄、身体等状况,并根据当年的房源情况,采取恰当的方式解决。其中,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劳模”、“英雄”以及烈属和伤残军人,可优先安排。
第三章 廉租住房资金及管理
第九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原则,主要包括:
1、县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资金;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3、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4、社会捐赠资金;
5、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十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由县人民政府承担,每年列入财政预算,由县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的财政预算资金由县公产管理所在上年12月底前将下年度廉租住房所需资金计划报县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局,经初审后再报县财政局。政府的廉租住房预算资金应在当年10月底前一次性足额转入县财政局设立的廉租住房资金专户。县公产管理所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建购廉租住房时再申请县财政局专款拨付到县公产管理所帐户。
第四章 廉租住房的取得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与身份证复印件及成员照片;
3、单位、居委会签具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的书面证明材料;
4、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明书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5、其它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向平武县公产管理所提交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经初审后,由平武县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向符合条件的发放并由其填写《廉租住房申请表》。申请家庭在填写《廉租住房申请表》时应如实填写家庭经济收入与住房情况,不得隐瞒或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龙安镇人民政府应及时配合平武县公产管理所到实地调查核实并在《廉租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经复核无异议后,报县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审定,并由县公产管理所予以登记、公示并排队轮候,按轮候顺序办理有关手续,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实物配租按当年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源情况,原则上每年集中解决一次。实物配租由龙安镇人民政府初审,平武县公产管理所复核,县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审定后,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公产管理所方可按县人民政府批准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实物配租的房屋必须是成套住房,入住实物配租房屋的家庭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房屋租金和住房保证金及相应的配套设施费。实物配租的房屋由平武县公产管理所代政府实行统一管理。县公产管理所与承租户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文本由县公产管理所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租金补贴,符合条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享受租金补贴的应与县公产管理所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和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后,方能领取廉租住房补贴资金。
廉租住房的租金补贴,是指按规定补齐人均住房面积10平方米的市场租金。
市场租金标准,由县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县物价局、县公产管理所综合测算,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不得再享受实物配租。
第十七条 租金核减,由其家庭向县公产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报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审查,提出租金核减额度和期限的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减,再由县公产管理所核销。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应当重新轮候。
第五章 廉租住房的退出
第十九条 对实物配租的家庭,在其家庭经济或住房情况连续2年达到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以上的,应当主动向龙安镇人民政府申请退出该住房。因特殊原因一时不能退出的,应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房屋租金。
平武县公产管理所对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每2年对其条件审查一次。对其家庭经济、住房无变化的,应当重新续签住房租赁合同。
第二十条 对租金补贴的家庭,在其家庭经济或住房情况连续2年达到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标准以上的,由龙安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后,平武县公产管理所应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平武县公产管理所对租金补贴的家庭,每年审核一次,实行“一年一审一发放补贴”的办法。
第二十一条 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采用一年一申请的办法。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好转时,公产管理所应当立即停止租金核减。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申请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时,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公产管理取消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交市场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的差额资金,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按国家《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平武县县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都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四条 在廉租住房管理中,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弄虚作假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平武县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从 2008 年1月17日起实行。
第二十七条 县城区外的其它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