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第七条;(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第十三条。
二、申请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受理后报四川省文化厅一份,经营单位(用于接受现场检查时使用)及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各留存一份;
(二)应提交的材料: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3、资金信用证明;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5、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县服务中心文化旅游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的,由窗口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填写补充材料通知书,并当场出具给申办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窗口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办理受理手续。
(三)现场检查:窗口首席代表从文化局相关科室组织检查人员2-3人进行现场检查、核验;
(四)审查:窗口首席代表组织综合审查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发证:对批准的网络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在1 个工作日内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0816)8833333转文化旅游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