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许可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0-11-16

一、法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条件:
1、已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文艺表演团体; 2、有一台以上具备艺术质量的文艺节目。
三、申报材料:
1、载有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以及演出时间、地点、场次等相关内容的申请书。2、节目及其视听资料;3、表演团体及个体演员的工商营业执照;4、文化部门核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5、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6、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交下列文件:(1)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2)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3)依法取得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四、办理程序:
演出举办单位提前3天在政务服务中心文化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及视听资料,经审查合格由窗口签发准予演出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0816) 8833333转文化旅游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