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平武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位于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区,为鼓励引导投资者来园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 园区鼓励发展项目类别
1. 新材料
2. 新能源
3. 电子信息
4. 其它无污染、低噪音的新型加工业
园区规划占地面积约3.47平方公里,工业用地3000余亩,是一个以一类工业为主,二类工业为辅,包括居住、商业服务的综合生态型园区,围绕园区鼓励发展项目类别,确定以材料及新能源、电子信息为主导产业。
二、入园执行标准
1. 项目投资:以征地建设方式入驻园区的企业须符合新型工业化要求和园区产业定位要求;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150万元/亩,单个项目总投资额一般不低于3000万元。
2. 项目建设:入园企业建设主要控制指标按照《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不低于40%,生产区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占项目用地比重不超过7%,绿地率控制在10%以内,相关配套功能须完善。
3. 项目用地:根据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绵府发〔2011〕17号),中共绵阳市委、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决定》(绵委发〔2010〕12号),并结合项目投资情况,工业地价可具体会商。
三、园区优惠政策
(一)财税政策
1. 税收返还政策
⑴对国际国内500 强、上市公司、国内外著名品牌企业投资项目以及重大高新技术项目、产业集群项目和总部经济项目,达产后,由河北-平武工业园区按平武少数民族比照县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30%、20%连续三年返还,以扶持企业发展壮大。对于投资1亿元(固定资产部分)以上重大项目园区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企业特别的财政扶持支持。
⑵对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⑶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2. 重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 万元以上,投资强度每亩在150 万元以上的低排放、低能耗且属于鼓励类产业的项目,经环保及有关部门认定后,园区可按照不超过项目当期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企业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补助。
3. 租金返还政策。凡租用园区内标准厂房的外来生产性企业,年税金达到400元—1000元/㎡的,在3年内返还租金30%—100%,其中:1000元/㎡及以上的按100%返还,800—1000元/㎡的按80%返还,600—800 元/㎡的按50%返还,400—600 元/㎡的按30%返还。年纳税超过50 万元的,一次性返还企业不超过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国有资金建设的标准厂房可以优惠出售给生产性企业,对年纳税达到100 万元的企业可按成本价出售;对年纳税在100 万元以上的,可根据企业税收贡献按成本价直至零价格限额出售。
(二)土地政策
1. 入园企业所需用地,主要通过土地出让和标准化厂房租售方式获得。入驻园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应本着“合理用地、集约用地”的原则,土地权出让价格从优。根据入驻企业技术含量高低,相关产业带动性强弱,建设周期长短,投资规模大小,特别是投产后政府收益等来确定地价(包括土地出让金),使用期限按工业用地法定最高使用年限50年执行(付款方式另行协商)。
2. 供地价格优惠。招商引资项目和企业新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根据其投资强度、税收贡献和解决就业情况,可按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格13.6万/亩供地。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鼓励类工业项目,可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特殊优惠。
3. 鼓励集约节约用地。鼓励通过调剂、盘活、置换、入股、出让、租赁等形式,多渠道解决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工厂厂房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对新征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三)金融支持政策
1. 对进入园区的生产型企业和项目,园区管委会将通过担保基金积极协调金融部门,帮助项目业主争取和落实贷款。
2. 对进入园区的国家鼓励类项目,园区管委会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国家、省扶持专项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
(四)规费政策
入驻园区的企业,绵阳市权限以内,国家明令不能减免的各种行政事业规费按低限收取,其余的实行零收费入园(含各种规费、手续费和工本费)。对列入园区重点扶持的成长型企业,所收规费可用于其配套建设支持。
(五)要素保障政策
1. 确保水、电、气充足供应。积极为招商引资企业协调用电、用气、用水计划和指标,确保项目及时落地、按期投产。价格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同期标准执行,对税收贡献突出的企业,园区将实行要素价格补贴支持。
2. 提供劳动用工保障。协调市、县职业技术院校与外来企业建立校企对接机制,根据园区企业用工需求,定向培训专业人才。对在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工作的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和新引进的硕士以上研究生,园区可按人才引进政策给予一定补助。
四、管理服务
1. 入园企业办理项目备案、规划、土地、建设、环保、电力、房管、消防和注册登记、资质审查等相关手续,由园区管委会全程协助,实行“一站式全程服务”。
2. 按照园区规划要求,水、电、路、气、排污、通讯、宽带网络光纤、电视、主干线通到厂区界址。为企业提供“九通一平”的服务政策。
3. 园区建设项目的环评、安评、认证等中介服务机构,由企业自主选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代为指定。
4. 依托高新区建立健全园区管理服务体系,切实解决园区内企业职工及家属就学、就医、出行等社会需求问题,消除企业后顾之忧。
5. 建立园区内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企业生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
五、园区建立招商引资和扶持园区企业特别财政支持和特别扶持奖励补贴政策。进驻园区的重点、重大、重要企业,根据企业投资,贡献和发展情况,园区管委会将按“一事一议”办法,给予财政特别支持待遇。
六、附则
1. 国家、省另有对开发区、工业园区扶持政策的,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2. 本政策条款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3.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