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相关假期规定
发布时间:2013-10-17

一、政策依据

1、《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三条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二条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

2、《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国务院令第9号)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适用对象

  1、实行晚婚、晚育的;

  2、女职工生育婴儿休产假的。

  三、所需材料

  男女双方向所在的工作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

  四、申请程序

  1、男女双方需享受各种假向所在的工作单位申请;

  2、男女双方向所在工作单位接到申请后,作如下处理:对当事人出生年龄、生育状况以及是否享受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假男方护理假;女职工产假等情况进行审核,情况属实当场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