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机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办理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妻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二)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
(三)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符合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条件的独生子女父亲或母亲,单独提出办理申请的。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当事人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员会提出书面,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办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备申请表、户口薄、结婚证和生育服务证复印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证明),经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签字盖章后,报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审核决定。收到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3日内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光荣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书面决定。
(三)发证。《独生子女光荣证》一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持一份。单独提出办理申请,只发给申请人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补办。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因证件遗失、毁损等原因,需要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向原办理机关提出申请。原办理机关已不复存在的,可向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供曾经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有关奖励优待等相关证明材料。收到补办申请的办理机关应核实相关情况,为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五)收回和注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部门应及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予以注销并书面宣布所持证件作废:
1、经批准再生育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六)归档。证件办理机关整理相关材料和文书,按档案规范要求装订、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