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机关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审批范围
夫妻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一并且符合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或者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
三、审批程序
(一)由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签注意见,报送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二)应具备的申请资料:《再生育审批表》、双方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等复印件;离婚再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丧偶再婚的需提供死亡证明,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有关情况证明(其中一方是县外户籍的,需提供三人以上其长期在本地居住的情况证明)。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公示完毕,并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其中,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与其常住地不一致的,应同时委托女方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
(四)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政策法规工作机构对报送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是否批准的书面意见及依据,交审批小组集体讨论,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送材料之日起60日内(需作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者鉴定期间除外)向当事人送达是否批准的书面通知,逾期视为批准。
四、发证
(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的夫妻,在女方怀孕三个月内,持批准再生育书面决定,领取由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生育证》。
(二)《生育证》注明有效年度,过期失效。
(三)因当事人户籍迁移、《生育证》有效年度内未生育等原因需要换证的,或因《生育证》有效年度内遗失、损毁,需要补办的,由其现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进行核实,对提出换证、补办要求时,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重新发给《生育证》。
五、 归档
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整理案件相关材料和文书,按档案规范要求装订、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