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武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4-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完善住房供应政策,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建设部等四部委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武县境规划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下同)开发建设、销售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五条  平武县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发改、国土资源、审计、财政、物价、地税、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综合执法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应协助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纳入平武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列入县年度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计划,并按照国家规定,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每年开发建设规模,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政府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承担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制定措施,落实优惠政策,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依法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和施工单位,任何中标单位不得转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应和中标单位签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建设合同。中标单位有违反合同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处理。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体现经济性、适用性、功能齐全原则。2007年至2010年间,住房面积控制在60左右,以满足大多数和不同类型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消费需要。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大纲》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合格率要达到100%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物价局会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有关规定核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

第十二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县城镇常住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均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属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根据县统计局数据统计2006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626元。

第十三条  申请购房的家庭人口,必须是同一户口并在一起居住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不包括借挂户口人数)。

第十四条  家庭年收入按夫妇双方上一年的收入之和计算;未婚、丧偶及离异未再婚的,按一人收入计算。

家庭收入是指下列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住房公积金;

(三)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股息红利;

(六)其他所得。

第十五条  每个中低收入家庭只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套,男女享有同等权利。

第十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提供以下证件:

(一)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住房证明;

(三)家庭成员年收入证明。

第十七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购房条件且当年准备购房的家庭,可持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住房证明和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没有单位的由户口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年收入证明,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按申请购房家庭住房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按排序先后确定当年购房家庭资格,并将其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收入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15日无异议的,确定为当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予以登记建档,发给《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单》;对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购房资格,并通知申请人;

(三)申请人持购房审批单,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购房。凭购房审批单、购房有关证件办理产权证书。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每套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所销售房屋的户型、面积和购房家庭情况等资料报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已确定为当年购房对象的家庭,当年内未购房的,取消当年获得的购房资格,隔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只出售给中低收入家庭,不出售给单位。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必须经过审批,未经审批的,不予售房,不办理产权证书。

第二十一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购房人须按成交价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售房家庭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章  管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责令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对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申请人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取消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对已购的经济适用住房,责令其补齐同类地区商品房差价。对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平武县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