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武县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安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平武县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平武县人民政府第十七届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平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武县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调整我县住房供需结构,增加住房有效供给,逐步满足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等有关规定,为确保市政府下达我县限价商品住房建设任务顺利完成,结合平武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方式以及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平公正,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制交易、动态监管的原则。县政府建立城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是本县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购买的资格审核和销售管理工作。会同龙安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县发展改革和商务局、县审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监察局、县统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和价格管理
第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县发改局牵头,会同住建、国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土地整理成本、建设标准、建筑安装成本、配套成本、项目管理费用和利润等因素基础上测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原则上比测定销售价格前3个月内周边或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低10%左右。
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已确定的价格,按照住房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上下不超过10%-15%的幅度内确定销售价格,但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土地出让时确定的价格。
第五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用地应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落实,并采取附加房屋平均销售价格、最高销售价格、套型比例和建筑面积标准、销售对象等条件公开出让。限价商品住房应当合理控制套型面积标准,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
第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采取“锁定房价,竞拍地价”的
方式实施。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发改局等部门在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案中设定土地出让条件,规定配套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结构、建设标准、设施条件、规划条件、物业管理配套条件、销售价格以及开工时间等。批准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中,还应明确配套建设限价商品住房的竣工时间、销售对象等。
第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与县住建局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明确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物业管理和具体销售事宜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其后才能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一步明确各项限定条件、建设标准、违约责任和罚责等内容。
第八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应遵循节约用地的原则。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优化规划设计方案,采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第三章 政策保障
第九条 发改部门核定的销售价与核定的市场价差价部分在
县级财政中补足。
开发商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限价商品房核定的差
价部分,采取收支两条线的方式,在政府所收取的城市配套费
和土地招、拍、挂收益费中解决。
第四章 申请审核程序
第十条 家庭年收入(可支配收入)在5.5万元及其以下(单身居民年收入1.55万元及其以下),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
(一)具有龙安镇非农业户籍3年以上,且常住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上(单身未婚青年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28周岁;离异人员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离婚年限原则上应满1年)。因私有住房出售造成住房困难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出售年限原则上应满2年。
(二)根据县统计数据统计2011年我县城镇居民人均支配收入为1.55万元。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控制在县统计局公布的本县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中等偏下收入标准以内;属中等收入偏下,低收入偏上的家庭;低收入偏下,最低收入以上的家庭。
(三)家庭无私产房,也未承租公有住房。
家庭中拥有机动车一辆及以上,总价值在5万元(按揭和贷款购买的除外)及以上的,不能申请限价商品住房;
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根据限价商品住房供应情况、本县居民住房现状和收入情况,每2年调整1次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条件,经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初审。
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平武县城镇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同时准备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家庭现居住情况有关证明材料(住房权属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为原件和复印件,其余为原件):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住房证明;户籍所在地住房属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提供该住房权属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户籍所在地无住房的,提供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落户原因证明;家庭成员在户籍所在地之外居住的,提供所居住住房权属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平武县房屋租赁合同及平武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提供受理申请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相关证明。
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加盖核对印章,退回原件留存复印件。对经初审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由居委会在《平武县城镇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申请审核表》初审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申请提交龙安镇人民政府复审。
(二)复审。
龙安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进行复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不合格的,在《平武县城镇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申请审核表》复审栏内注明原因,退回居委会,由居委会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复审符合购买条件的申请人,由镇政府将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内,群众对申请人有异议和举报的,由龙安镇会同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购买条件的,由居委会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的,镇政府在《平武县城镇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并将符合购买条件申请人要件和其他申请材料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送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结合住
房公积金、社会保障等各类专业数据信息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家庭收入核查工作,并在《平武县城镇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查单》上注明核查结果,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送县住建局。
(三)审核、公示。
县住建局根据县民政局送交的《平武县城镇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查单》反映的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填写《平武县城镇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申请审核表》,并对申请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公示期间如有群众举报,由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查实,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住建局在《平武县城镇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向申请人出具平武县城镇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对经核实不符合购买条件的,注明不符合购买限价商品房原因,退回居委会,由居委会书面通知申请人。
平武县城镇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有效期为1年。超过有效期申请人符合条件未购买的,需重新按程序申请。
第五章 销售管理
第十二条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限价商品住
房建设销售协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平均销售价格和最高销售价格,合理安排各楼栋平均销售价格及楼层、朝向差价,报县发改局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县发改局制发销售价格通知。
第十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限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供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所需要件外,还需提供县发改局制发的销售价格通知。开发建设单位取得限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
第十四条 申请人持平武县城镇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单位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当房源暂时不能满足需求时,销售单位可采取摇号或轮候方式确定申请人购房顺序。
销售单位应查验购房者相关证件,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人姓名须与本人所持购房证明中申请人姓名相一致;不一致的,应拒绝
向其出售。
第十五条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平武县城镇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交销售单位留存。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单位应在签订《平武县城镇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县住建局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只能购买1套限价商品住房。
第十七条 房产权属登记机构办理限价商品住房转移登记时,在登记簿及权属证书的记事栏上分别记载“限价商品住房”字样和准许转让日期。
第十八条 购房者取得限价商品住房房屋权属证书后5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可向政府职能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出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满5年后向社会转让所购限价商品住房的,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3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销售限价商品住房。对不执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和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由发改局依法查处。对向未取得购买资格的家庭出售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县住建局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补缴限价商品住房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价,存入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并按《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和《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申请人资格审查、销售管理等工作,对在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管理部门、单位责任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情况,为相关人员出具虚假收入、住房等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
监察部门负责对限价商品住房销售、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擅自降低或不执行规定的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标准,损害购房群众利益的开发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办法由平武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