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困难群众保障性住房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根据《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川府发〔2008〕35号)和《平武县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办法》(平府发〔2007〕9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安居住房,是指政府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在重灾乡镇,有计划组织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安居住房建设用地为国有划拨土地。
第三条 购买安居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四条 平武县光大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安居住房销售管理的部门,具体负责本县境内安居住房销售、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应协助安居房管理部门做好安居住房的统筹销售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安居住房按照“统一规划建设,分批销售,有偿取得”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安居住房销售对象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购买安居住房:
(一)优先解决户籍在城镇且长期依靠租赁房屋的低收入困难户。
(二)优先解决因城镇规划调整和棚户区改造以及避让灾害等原因的低收入困难居民户。
(三)其次解决在本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职和退休职工,未购买住房且特别困难的家庭户。
第三章 户籍、人口认定
第七条 户籍、人口以本地城镇常住家庭户为准。
第八条 申请购房的家庭人口,必须是同一户口并在一起居住且具有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空挂户、挂靠户除外)。
第九条 户籍在本城镇的义务兵、在校学生、“两劳”人员,并入原家庭户人员,不能单独计算家庭户。
第四章 安居住房申购方式
第十条 城镇“三孤”(孤儿、孤老、孤残)人员,自愿放弃申购安居房的,可以通过纳入福利院统筹解决居住问题,由民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一条 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优先照顾老、弱、病、残等困难居民。
第十二条 申请购买安居住房的家庭,必须提供以下证件:
(一)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无房居住证明或购有其他住房证明;
(三)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损毁鉴定登记证明。
第十三条 符合购买安居住房由户主提出申请由社区签署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在社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上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光大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售房。
第十四条 申购安居住房对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所购安居房的产权归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有,监护人不得随意处理其住房产权,若监护人放弃监护产权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申请人持购房审批单,到安居住房出售管理单位购房,凭购房有关证件办理产权证书。
第十六条 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安居住房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所销售房屋的户型、面积和购房家庭情况等资料报县房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已确定符合当年购房对象的家庭户,当年内又放弃购房,隔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购买其居住房的一个家庭户为单位,一个家庭户只能购买一套房。
第十八条 居民个人购买安居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十九条 申购安居房家庭,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不能出租且在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五年后上市交易超出购房款部分全部上缴财政。
第二十条 安居住房对象统一纳入社区管理,安置区内设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日常管理,代表和维护小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应尽义务,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创建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
第五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一条 购买安居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可按政策规定向金融机构申请信用贷款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二条 安居住房对象申购安居房相关税费按现行税费政策执行,安居房售房款由平武县光大国有投资(集团)开设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帐核算。缴纳相关税费和必要工作经费开支后的销售房资金由县人民政府安排,用于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滚动发展资金,由平武县光大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使用和核算,接受县财政、审计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安居房销售价格按照建设成本定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安居住房对象严格按照相应程序报批确认。若弄虚作假,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平武县光大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办法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