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平武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聚焦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了一批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保持了惩贪治腐的高压态势。2016年3月以来,平武县纪委监察局严肃查处了锁江羌族乡原财政所所长王发民挪用公款案,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理。为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现将王发民挪用公款案及相关问责情况通报如下:
1.锁江羌族乡原财政所长王发民,在2012年1月到2016年2月担任该乡财政所所长兼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金额高达370余万元。2016年3月,县纪委给予王发民开除党籍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其开除公职处分正在按程序报批中。2017年2月,平武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2.锁江羌族乡原党委副书记、乡长曾庆武,作为锁江羌族乡人民政府乡长,主管财政工作,未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疏于对财政资金和人员的监管,在王发民挪用公款案件中存在监督管理不力的行为,造成乡人民政府财政资金重大损失,应承担主要领导责任。2016年8月,县监察局给予曾庆武行政警告处分,建议组织部门调整其工作岗位。
3.锁江羌族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副乡长郭全省,作为锁江羌族乡财务工作分管领导,未严格执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疏于对财政资金和人员的监管,在王发民挪用公款案件中存在失职行为。鉴于郭全省在组织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主动承认自己的错误,作出了深刻的书面检查,且王发民的违纪违法事实主要发生在郭全省分管财务工作之前。2016年8月,县监察局给予郭全省免予政纪处分,进行谈话诫勉。
4.锁江羌族乡原组织委员余强,在任锁江羌族乡财政所会计期间,未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在王发民挪用公款案件中存在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职的行为,造成乡人民政府财政资金重大损失,应承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2016年8月,县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余强行政警告处分。
同时,县纪委还对该案涉及的两任党委书记、原纪委书记、原会计等5名相关责任人给予了谈话诫勉。
全县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以上案例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全县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本单位(辖区)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深入学习贯彻《党章》和“两准则四条例”等党规党纪,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决遏制基层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坚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将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作为查处重点,对胆敢向扶贫、涉农涉教等民生款物伸手的坚决惩治、决不手软;持续开展扶贫领域专项整治,严肃查处滥用职权、暗箱操作、优亲厚友,贪污侵占、截留挪用、骗取套取资金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同时,要加大对典型案例的通报曝光,以执纪监督实际行动净化基层政治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