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武县2016年度违纪违法典型案例通报(二)
发布时间:2017-03-03

    1.平武县政务服务中心原党组成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主任曹玮国,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人员违纪违规资金,且在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2016年12月,县纪委决定给予曹玮国开除党籍处分,并将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平武县水电开发建设协调办公室原副主任王大林,在担任县水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人员违纪违规资金,且在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2016年12月,县纪委决定给予王大林开除党籍处分,并将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平武县响岩镇青峰村原党支部书记李思贵,虚报冒领国家补助资金、组织“一事一议”不规范,侵犯群众知情权,严重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和群众纪律。2016年12月,县纪委决定给予李思贵开除党籍处分。

    4.平武县水晶镇竹柏村原党支部书记魏孝银,在审核异地扶贫搬迁项目申报资料中优亲厚友,违反了党的群众纪律。2016年12月,县纪委决定给予魏孝银党内警告处分。  

    5.平武县锁江羌族乡江东村原党支部书记乔兴平,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资金进行经营活动,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2016年5月,县纪委决定给予乔兴平开除党籍处分。

    6.平武县古城镇桑坪村一组党员何明菊,身为农村基层共产党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2016年5月,县纪委决定给予何明菊开除党籍处分。2015年8月,平武县人民法院以行贿罪,依法判处何明菊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